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救助 > 社会救助基金 >
我国设立社会救助基金
www.110.com 2010-08-12 14:18

  明年1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施行。按照这一新规定,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基金来源:

  交强险、财政等多方筹资

  根据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垫付条件:

  涉及三种情况将及时垫付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垫付内容:

  垫付72小时内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一般会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的垫付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收到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