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低保的对象范围
凡具有本镇户籍的城乡居民(特别情况除外),在其家庭全部收入人均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400元/人、月),可以向本镇社会救助所申请。
(二)不予批准城镇低保救助的情况
1、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
2、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如购买汽车、高档音响等非生活必须品,购置商品房、饲养宠物、子女在私立学校读书等等。
3、具有二处(含二处)以上住房(空关或出租的),以及为改善住房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4、对家庭月人均水、电、煤支出超过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消费水平的,原则上予以从严掌握。
5、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劳动手册。
6、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放弃就业机会2次以上的。
7、被终止救助未满3个月的。
8、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办理社会救助的。
(三)申请城镇低保应提供证明材料
1、城镇低保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正本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8、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9、残疾证(区残联出具);
10、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11、家庭财产及有关情况调查证明(居住地村、居委出具),
12、水、电、煤、电话费帐单;
1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申请办理城镇低保的程序
(1)向村(居)委“社会救助评议小组”、或镇救助所提交申请书→(2)村(居)委社会救助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书内容上门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3)社会救助评议小组7人以上开会进行评议表决是否同意,如果表决不通过,10天内给申请人答复,如果表决通过→(4)在村(居)委公开栏、村民小组、楼道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内容: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情况、补助项目内容等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上写明村(居)委举报电话,如无异议→(5)通知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6)全部材料提交江桥镇社会救助所审核,审核合格→(7)镇人民政府批准→(8)由江桥镇社会救助所提交给嘉定区社会救助中心审批,审批合格→(8)由镇救助所通知村(居)委,并在村(居)委公开栏、村民小组、楼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审批合格后的补助金额、实物、补助方法等(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上写明村(居)委、江桥镇社会救助所的举报电话,如无异议→(9)告知申请人,进行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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