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在我国,它包括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灾民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五保供养、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社会捐助等。社会救助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为确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尽快制定《社会救助法》,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效果。
一、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方面,社会保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四个方面,每一个方面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地位和作用都是不相同的。
社会救助面向贫困阶层;社会保险面向工薪阶层;社会福利覆盖面最广,公共福利面向全体公民,职工福利面向企业、事业、机关单位职工;优抚安置,面向军人及其家属。其中,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它是社会保障要实现的最低目标,是社会保障的补充和辅助。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成熟,作为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还比较薄弱,覆盖面比较窄,其预防现实风险的直接保障作用的发挥还比较微弱,它不能完全覆盖社会所有的成员,如:无收入、无生活来源、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工作能力者、生活在国家的贫困线以下和生活在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家庭和个人、遭受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者、在城市流浪乞讨的生活无助的人,都需要通过社会救助,达到社会保障的最低目标。而且,从我国已经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发挥最大作用,最完善、最成熟的也是社会救助。
在社会保障中,社会优抚局限于狭窄的对象:军人及其家属,其作用是有限的;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成员生活的质量;而社会保险,又不能保障全体的社会成员,只有社会救助,在我国基本解决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还存在大量贫困人口的情况下,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保障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对贫困人群实施社会救助,保障他们的生存权,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均能免除生存危机,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其中,优先和重点需要完善的是社会救助制度。因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需要保障的是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只有通过社会救助,使他们获得物资帮助,才能保障他们的生存权,这是他们立足于社会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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