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救助 > 灾害救助 >
加强灾害救助体系建设
www.110.com 2010-08-12 14:38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给灾区群众生活带来很大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冬季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全社会目前正掀起紧急捐助活动的高潮。

  为做好救灾工作,国家民政部进一步规范了灾害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同时,颁布实施相关规章,进一步规范救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实现了社会捐助服务网络全覆盖;进一步调整完善对口支援制度,初步建立了跨省对口支援渠道。

  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的灾害救助工作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我国灾害救助的法律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法制建设的滞后,导致了一些地区救灾资金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责任不清、效率不高和各项救灾工作不够规范,影响到我国灾害紧急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应对灾害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灾害管理的应急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有待提高;救灾物资储备不足,救灾工作展开后缺乏有效的手段;灾民生活救助的投入与救助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出现多头募捐、强制募捐、挪用善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社会捐助的发展。捐助政策不健全。由于目前捐助优惠政策偏低(企业所得税可扣抵3%,个人所得税扣抵30%),且享受的主体厚薄不一(捐赠给个别机构和社团可以税前全部列支,大部分机构和社团不享有此政策;内资企业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的3%内扣抵,外资企业在捐赠中却可以100%扣抵),对捐助事业影响较大。

  应尽快立项制订《救灾法》,形成我国灾害救助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灾害管理体制,健全灾害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机制,全面加强灾情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水平。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尽快制订《公益事业捐赠法》实施办法(或“社会捐助管理条例”),明确民政部门在公益捐赠事业中的管理主体地位,对社会捐助的主体、募捐主体资格的获得、募捐的程序、监督的方法、法律责任、工作成本的列支比例等进行规范。另外,还应建立统一、规范的捐赠优惠政策,给内外资企业、不同机构和社会团体以同等的政策待遇。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