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出台了不少涉及自然灾害救助的税收政策,梳理这些政策,我们可以从中看出60年来我国灾害救助税收政策的流变轨迹和特点,看到60年来共和国税收的成长之路。灾害救助税收政策在新中国刚刚建立时就已经出现,但这些灾害救助税收政策的出台,主要集中在上世纪50年代和90年代以后。上世纪50年代出台的灾害救助税收政策主要有5项,但上世纪90年代至今,则至少出台了9项灾害救助税收政策。自70年代~80年代,从笔者掌握的现有资料看,只检索到1965年的一项灾害救助税收政策。而恰恰在上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我们国家遭遇的诸如唐山大地震这样的灾害实在太多,受灾群众更需要来自国家税收等各方面政策的救助与优惠。毋庸讳言,在那段历史时期,灾害救助税收政策的缺席,正折射了那个时代政府对人民群众生活与疾苦的忽视。灾害救助税收政策本身体现着一个社会大爱的有无与多少。凡是灾害救助税收政策健全完善的社会,其中蕴含的博爱与人道精神一定丰富充盈;反之,很可能是一个仁爱缺失、人道潜隐、互不信任的社会,是一个不健康、不正常的社会。
就已经出台的灾害救助税收政策内容而言,上世纪50年代出台的灾害救助税收政策,内容相对单一,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税种也十分有限。那时主要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灾害救助税收政策。而且,以农业税为主,兼及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运输业临时商业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货物税、交易税等。但在70年代至80年代,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税收政策这个可以在灾害救助方面有所作为的工具,几乎被全社会彻底遗忘了。
事实上,灾害救助税收政策工具的被重视和认真启用,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成熟于新世纪,以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出台的系列税收救助政策为主要标志。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仅税收政策对灾害的救助力度加大了,规模扩大了,对象广泛了,而且在具体的征管环节上也有了明显的延伸。在灾害救助税收政策的出台速度和质量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标志中国灾害救助税收政策之大成者,当属2008年“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救助优惠政策。汶川大地震后的第四天,国家税务总局就及时下发了《关于做好地震灾害期间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5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及时集中发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政策工具抗震救灾。这次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前所述,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及进出口税收等。而且通知强调,除了上述优惠税种外,各地还应认真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由于这次建国以来规模最大、受惠面最大、政策运用力度最大的灾害救助税收政策是在大地震后一周内出台的,也就及时发挥了税收政策的灾害救助作用,有力地支援了灾区抗震救灾和重建家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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