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福泉市民政局制定的《福泉市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四十一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福泉市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规定
福泉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确保灾区群众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福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因干旱、洪涝、风雹、地震、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害。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应当坚持专款专物使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应当实行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其它服务形式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年受灾情况和救助资金需求以及当年灾害预测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市财政部门设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帐,实行专帐管理。
倡导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捐助。
第七条 市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等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和发放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同时负责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下列情形应当实施救助:
(一)需要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的。
(二)生活困难,无力自救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力自行恢复重建的。
(四)因灾伤病,无力医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救助的其他对象。
第九条 救助标准:
(一)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期间的救助生活费按照能够维持灾民基本生活标准予以补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
(二)住房倒塌(含部分倒塌)无家可归需重建或维修的。
1、农村低保户、五保户重建的每户补助10000-25000元。
2、困难户和优抚对象重建的每户补助5000-15000元。
3、其它群众重建的每户补助2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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