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优抚 > 抚恤金 >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调整
www.110.com 2010-08-12 13:17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另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进行了调整。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