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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军人”的告示还管用吗?
www.110.com 2010-08-12 11:28

  事件:在一些大中城市的旅游景点、火车站、航空公司等处,均可见“军人免费”、“军人优惠”等告示和标牌。军人凭借军官证、士兵证等有效证件,均可获得程度不等的免费或者优惠。然而,前一段时间,我去北京故宫博物院参观时,发现军人免费的待遇已经不复存在,在售票口玻璃上还看到一张“补充说明”,上面特别注明了“军人无优惠,一律购票,军校学员凭学员证半价购票”。据了解,这一规定是从去年2月1日起实施的。我为此感到不解,故宫原对军人实行免费参观的规定难道可以随意更改,他们原先的承诺还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主持人:“军人优惠”有无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判断的前提是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法律、法规有无明确规定。如有明确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河南省郑州市伤残军人李存厚由于没有享受乘车免费的优待而状告郑州市公交公司并胜诉,其原因是有其法定依据的。他“讨说法”的依据除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关于革命伤残军人凭证准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的规定外,主要依据河南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市内公共电车、汽车,免收车票”。

  假设李存厚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火车或者长途公共汽车时,也要求享受“免收车票”的待遇,并为此状告公交公司,那么我想这官司是难以打赢的。因为在此之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凭证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也可以享受免收票价的规定(按照民政部作出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解释,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时,减收票价的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20%)。

  我国《国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在具体如何“尊重”和“优待”的问题上,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各地还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因此,对于各级地方人大、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关于“军人优惠”的规定,只要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北京市人大和政府只要在此之前没有明确作出军人参观北京市各大景点(包括故宫在内)可以享受免费的规定,那么北京故宫博物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原先作出的军人优惠的承诺享有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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