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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8-12 1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本市户籍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 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

  凡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对象的优待工作。

  第二章 优待金的筹集和发放

  第五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

  优待金由县(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筹集。缴纳优待金的标准和具体统筹办法,由县(区)、镇人民政府根据优待任务确定。

  第六条 农村的优待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农村18岁以上村民或村、镇(街道办)企业负担;城镇

  的优待金由所在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或职工(含临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统筹负担。

  第七条 各级交通、财政、人事、劳动、民政、公安、税务、工商、武装、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优待金的统筹、发放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优待金专款专用,由县(区)、镇民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县(区)民政部门于

  每年春节前将优待金划拨给义务兵入伍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

  第九条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现金优待;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按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

  (二)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

  (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每人每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七成发给;

  (四)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每人每年优待金按不低于当地人均纯收入的六成发给;

  孤老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可略高于同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

  第十条 入伍时是城镇社会青年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所在县(区)不低于上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七成发给;在职入伍的按不少于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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