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革命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之大小,确定残废等级。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劳作能力全失且必须有专人照顾者,为特等残废:
甲、失去三肢以上(包括三肢以上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三肢以上瘫痪者;
丙、具有一等两条者;
丁、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戊、上肢或下肢全部失去,不能安装假腿假臂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等残废:
甲、两肢部分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双目失明者;
丙、脊髓椎神经受伤,致下肢瘫痪者;
丁、脑神经受伤,致成痴呆或经常发生严重癫痫者;
戊、嘴嚼及语言机能均全废者;
己、手指完全失去者;
庚、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情形,或二等甲级的和乙级的各一种情形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甲级残废:
甲、一腿或一足,一臂或一手失去,或伤后完全失去作用者;
乙、两肢以上伤后部分强直,尚能勉强动作者;
丙、两耳全聋且哑者;
丁、两眼角膜受到损伤或烧伤及眼底出血或混浊,视力高度障碍(仅能看见一米突近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戊、生殖器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己、大便或小便失禁,漏屎或漏尿者;
庚、嘴嚼机能全废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二等乙级残废:
甲、一肢骨折伤后强直或一肢关节僵直,致运动受重大障碍者;
乙、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失去,兼有其他三指以上折断或全失者;
丙、失去全部足趾或足之一部者;
丁、语言全废者;
戊、口腔负伤致牙齿脱落大部,不能安装假牙,致嘴嚼发生困难者;
己、一目失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仅能看见两米近之物体,且短期不易恢复者;
庚、头部或腰部因伤致运动发生较重障碍,且不易恢复者;
辛、重要脏腑或其他部分受伤相当于上列各款之伤残者。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三等甲级残废:
甲、一目失明或双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乙、鼻子脱落者;
丙、两耳全聋者;
- 上一篇:重庆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下一篇: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
相关文章
-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 ·解读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
-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具有八大亮点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陕西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方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
- ·北京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军队家属、残废军人
- ·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 ·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
- ·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按照军人有关规定抚恤优待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