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省政府令第181号”修改为:“省政府令第301号”。
二、第五条修改为:“老年人进入各类公园(不包括园中园)、博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文化馆、图书馆及旅游景区、景点参观,门票实行免费。”
三、第八条修改为:“广播电视、电信、天燃气安装供应部门在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托老所等单位及孤寡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宽带网、电话、燃气管道,其初装费优惠40%。”
四、第九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汽车”,修改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汽车。”
增加第二款、第三款:“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福利所增加的支出,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等贫困家庭老年人去世,火化时凭证优惠殡仪服务费用100元。”
六、第十五条:“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修改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贴”。本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2006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08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省政府第301号令)及国家21个部委办局《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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