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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抚恤与社会优待相结合的优抚安置
www.110.com 2010-08-12 11:2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优抚安置工作改革的深入开展,如何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根本要求,建立健全优抚安置保障体系,确保优抚对象同步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维护保障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优抚安置工作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区优抚安置工作现状

  近几年,我区优抚安置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深入推进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遵循以国家保障为主,群众优待为辅,社会帮扶为补充的原则,努力健全投入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有效地保障了1300余名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逐步提高了各类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并确保了军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的落实。一是优抚标准逐年增长。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优抚对象对优抚标准的期望也随之增加。我区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先后于2005、2006和2007年对优抚标准进行了提标,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截止目前,全区一级残疾军人的年优抚标准达到11800元,农村烈士家属年优抚标准为1600元,在乡复员军人年优抚标准为3564元。优抚标准的逐年增长,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政府保障主体责任,从资金上保证了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二是开展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针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我们由财政列支,将所有优抚对象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并大力开展“关爱行动”,采取“大难大解,小难小解”的方式,对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存在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临时救助。同时还积极联系基层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救助。平均每年投入医疗救助资金20余万元,近200人次的优抚对象得到医疗补助,医疗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三是逐步完善国家、社会、个人三结合的义务兵家属优待机制。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社会统筹渠道被取消,转而实行统一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针对这一情况,我们采取了以区为统一优待标准和财政资金保障的优待新办法。新办法将义务兵优待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从而根本上改革了义务兵家庭优待由群众、社会资金统筹为主的保障机制,建立了以财政资金保障优待为主,国家、社会、个人三结合的保障新格局,解决了多年来由于优待体制形成的资金筹集不到位、优待金逐年拖欠的突出问题,确保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区优抚安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就整体而言,我们认为仍处于初创阶段,优抚安置保障整体限于维持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的较低水平,难以充分体现优抚保障适当从优的特征,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优抚安置保障形式多样、标准不一。在新型优抚安置保障体系探索构建起初时期,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整体制度设计,加之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处阶段不同,自下而上的探索改革模式,导致新制度在初创时期的多样性。特别是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和城镇义务兵自谋职业标准没有进行统一,各区都是根据区级经济情况进行定标,优抚安置对象常常因此上访,在很大程度了影响了安定团结。二是市场经济体制对优抚安置工作影响日益加大。优抚安置工作具有显著的政治性、保障方式的“供给制”特性,优抚安置保障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呈现出加剧趋势。一方面是在当前形势下,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优抚安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优抚安置对象的期望也不断提高;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方式的确立,以及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对传统政府包揽的优抚安置模式形成了强力的冲击。不仅如此,由于优抚安置对象间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优抚安置工作的积累性矛盾较多,历史欠帐包袱较重,社会公平得不到充分体现,上访数量日益增多。虽然近几年优抚安置工作所作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矛盾,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面临的棘手问题还很多。 三是优抚安置工作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入。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遇到的困难,从根本上讲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法规政策与市场运行法则间的矛盾与冲突。现行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法规政策,难以有效的解决当下不断涌现的新问题,诸如安置难、退役军人群体上访等新问题。随着劳动用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适应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各项优抚安置政策法规和工作模式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特别是《国防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其“平均生活水平”的解释比较抽象,而“优抚对象”的定义又比较宽泛,几乎涵盖了所有涉军群体,由此引发了不少的问题,使各级民政部门感到压力很大。四是尚未形成完善的全社会优待机制。长期的和平环境使全社会的拥军优属意识有所弱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与履行国防责任义务之间的矛盾在新时期日益显现,民政部门在解决这些问题存在孤军作战的尴尬局面。现阶段优抚安置工作,特别是安置方面,随着行政强制性安置职能的弱化,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受“条条”利益和利润最大化追求的驱动,现行优抚安置的一些规定往往在实际执行时被变通、打折扣,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基层退伍安置工作完全是凭着民政部门的热情去协调用人单位,尽管如此,但得不到退伍军人的理解,上访不断。加之人们拥军优属的观念相对淡漠,优抚对象社会化保障水平不断下降,特别是优抚对象政治荣誉感和身份优越感已经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么显著,且日益被边缘化,造成他们的心理落差较大,间接增加了优抚安置工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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