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优抚保障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保障手段, 主要由民政部门实施。优抚保障有其特殊性,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在建国以来历次保卫祖国的战斗中,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优抚对象为国家、为人民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因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对他们的生活给予妥善安排和特别照顾。
1. 中国优抚保障制度的对象和经费开支。
优抚保障的目标是保证优抚对象一定的生活水平。一般来说,优抚保障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退伍安置、退休安置和社会优待五个项目。
(1)死亡抚恤。死亡抚恤的对象是“死亡的现役军人的家属”。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这一类对象,一是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二是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有一次性发放和定期发放两种形式。
(2)伤残抚恤。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的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工资收入确定。1991年我国共有革命伤残人员88万人;其中,居住在城镇的有42万人,占革命伤残人员的比重为47.4%,居住在农村的有46万人,占52. 6%。伤残抚恤费支出主要是定期发放的伤残抚恤金,此外,还为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提供休养院、疗养院等护理设施,或者向在乡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提供特别护理费用。1991年, 中国政府支出的伤残抚恤费共计3. 1亿元,其中,伤残抚恤金2. 7亿元, 占87. 1%, 伤残补助费约0. 4亿元, 占12. 9%。
(3)退役安置。退役安置的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现行政策,志愿兵和家住城镇、属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由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工作,而家住农村、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则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仍应回农村。 1991年, 中国共有在乡的退役军人1969万人。 其中包括: 回乡退伍军人1652万人, 占在乡的退役军人的84%, 1958年前复员回乡的复员军人317万人,占16%,另外还有近年来落实政策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7000人。在这些在乡的退役军人中有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93万人,占在乡退役军人的5%。1991年,中国政府共开支退役安置经费8. 6亿元。其中,用于安置当年回乡的退伍军人的费用为0. 2亿元,占退役安置经费开支总额的2%,补助历年的复员退伍军人的费用为8. 4亿元, 占98%。
(4)退休安置。退休安置的对象是“直接从军队现役中退休的军人”。1991年,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已达1169个,安置了军队离退休干部4. 6万人,由民政部门发离退休金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共计8. 4万人。中国政府共开支退休安置经费4. 0亿元。其中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离退休费为2. 0亿元,占50%,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休养和管理机构开支1. 3亿元, 占33%, 其他费用0. 7亿元, 占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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