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 政府 财政责任
[论文摘要]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情况直接体现了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从我国国家财政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情况看,我国政府所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正在逐年增长,社会保险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已成为国家财政关注的重点。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财政责任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今后应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政府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至少应该负有确立社会保障相关法律之责、保障人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利之责、为社会保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之责、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监管之责等多重责任。[1]本文将针对其中一方面,即目前我国政府为社会保障所承担的财政责任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理论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度目标需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才能得以实现,因此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基础。国家认同说、公共职责说等众多理论都表明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也包括财政责任),其具体理由与相关重要性在此不再赘述在现实制度中,由于各国在历史文化传统与社会保障理念方面的不同,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的责任大小也不尽相同。例如福利国家的“一揽子财政”包揽了几乎全部社会保障项目;而极端强调“个人责任”的典型国家智利则仅仅在社会救助方面由政府承担极为有限的财政责任,二者的差别之大显而易见。具体从社会保障的各项目来看:第一,针对最贫困、最无助的弱势群体设置的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该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这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各国在社会救助项目中采取的也都是无偿救助的方式,政府财政是为社会救助提供资金来源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第二,社会保险强调得更多的是个人、企业与政府三方的“责任共担”,因此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中应该承担的主要是供款责任。在我国,政府财政承担的主要是社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最后兜底责任。另外,由于社会保险转型带来的“转型成本”也是政府财政需要承担的特殊责任;[2]第三,社会福利是体现经济福利性、旨在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社会政策,在提供福利设施或发放福利津贴等方面,政府财政需要承担的主要是相应的拨款补贴之责;第四,社会优抚主要是我国针对部分军人设置的项目,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就扮演着军人的雇主角色,因此不管社会优抚的形式如何,政府财政都应该担负起相关的经济保障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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