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优抚对象,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二、何谓复员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退出现役并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三、 何谓在乡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并由部队办理手续退役,现居农村的复员军人称之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在城镇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四、何谓退伍军人?
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并持有退伍证件的人员。
五、何谓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又没有评上伤残等级,或患某种慢性病(如胃、肝病),虽然经过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待经常生产劳动,且其档案有病史记载,这样的退伍军人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六、何谓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根据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即抚养人)。
七、何谓病故军遗属?
根据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确认后,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家属。其范围是: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军人出生至18周岁期间,曾连续抚养其逾7年以上者(即抚养人)。
八、何谓革命残疾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受伤、因病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为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残疾军人证》者,均称为残疾军人。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疾情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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