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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3)
www.110.com 2010-08-12 13:44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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