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兑付工作
www.110.com 2010-08-12 11: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5年度我县城乡义务兵优待金兑付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拥护军队、优待军属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各级领导要站在居安思危、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城乡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和兑付时间落到实处。
二、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我县实际,2005年度全县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付年标准为2100元/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兑付年标准为800元/人。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直各单位,驻县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此规定的标准,在今年年底前将优待金一次性兑付到义务兵家属手中。
三、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服役期满2周年以上,已选取为初级士官或提拨为军队干部的;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从地方直接考入军队院校的学生不发优待金。
四、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兑付,在上级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城镇义务兵优待金均由父母所在单位支付,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全部负担;父母均无工作单位的,由负责送兵的乡、镇(单位)负担优待金。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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