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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宁波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
www.110.com 2010-08-12 15:30

  颁布单位: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甬劳社工伤〔2007〕53号

  适用范围:浙江

  颁布日期:2007-4-4

  实施日期:2007-4-4

  废止日期: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区统筹范围内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甬政发〔2007〕24号),为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生育保险平稳运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决定自2007年5月1日起,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

  各地要按照调整后的缴费比例,做好向参保单位的宣传告知工作,严格依法征收,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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