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都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8-12 15:30
关于调整江都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精神,经第13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从2004年3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征收标准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0.5%提高到1%,社会从业人员和失业人员不再参加生育保险。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江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日印发
共印6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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