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扩大参加生育保险范围,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作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费率调整的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标准为:将用人单位原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调整为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生育职工的医疗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从不支付医疗费用调整为增加支付医疗费用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医疗费用从500元增加到700元。在三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900元增加到14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1400元增加到23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300元增加到3600元。在二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600元增加到10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800元增加到19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在其他各级别医院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参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支付。一胎多育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医疗费用从400元增加到800元。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含门槛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施行计划生育费,维持原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医院或其工作人员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津贴
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按参保单位女职工本人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暂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职工产假
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 上一篇:生育保险待遇为什么直发给享受人
- 下一篇: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
相关文章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解决关闭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解决关闭
-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医疗保险用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生育保险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伤和生育保险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保险业加快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全市保险业发展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保险业加快
- ·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县社会保险
-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社会保险
- ·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病统筹保险费征收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人员供
-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统一企业缴纳
-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保险广覆盖工作的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