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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www.110.com 2010-08-12 15:25

  从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获悉,为了更充分保障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生育医疗待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梧州市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及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近日对参加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单位,其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条例》发生的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进一步调整。

  据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的负责人介绍,此次生育保险待遇调整,首先女职工妊娠单胎顺产的,待遇标准由1800元调整到2000元;难产(需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多胞胎及产妇或婴儿死亡的,待遇标准由2300元调整到4300元。其次,女职工怀孕不满14周实施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由300元调整到350元;怀孕满14周不满28周实施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由300元调整到700元。同时增加职工按照《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待遇标准为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待遇标准为1000元。

  此外,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如配偶属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女方所在街道社区出具证明,如户口不在本市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证明,按照上述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或男职工的配偶办理出院手续或门诊手术结束之日起,提供有关证件在90日内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待遇给付条件的,将生育保险待遇一次性划拨给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2009年10月1日起发生的生育或实施的计划生育手术,按本方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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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材料:

  (一)单位出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证明及单位账号。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记录证明(首页)(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自然流产、因医学需要或因计划生育需要终止妊娠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和门诊病历。

  (五)属男职工配偶享受待遇的,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配偶居住地街道社区或村委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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