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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 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 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 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 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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