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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助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费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按定额发放。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补贴1650元;难产(含剖宫产)的,补贴185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235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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