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基本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生育保险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的征缴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内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人员变动、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稽核监督等工作。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三)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8%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四)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本统筹区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
(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项目结算”原则。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职工在怀孕期间调动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承担该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下列费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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