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的意
www.110.com 2010-08-13 16:1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日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6月)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2]129号), 依法规范我市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计算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个人缴纳计算办法由原来的每人每月按4元缴纳,改按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四舍五入精确到角),由所在单位从工资中扣缴。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低于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部分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征集标准的意见》( 蚌政办[1998]46号)同时废止。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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