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
www.110.com 2010-08-16 16:21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京劳社就发[2004]121号
发布日期:2004-9-7
执行日期:2004-10-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失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的各类人员(下简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由其根据个人收入以本市上年末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范围之间自行确定。
二、个人存档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由原个人按照1.5%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统一按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规定2%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个人存档人员补缴2004年10月1日以前失业保险费,按2%的比例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缴,期满后按新比例执行。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存档人员缴纳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埠进京落户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失业人员动态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间断缴纳基本养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人账户基金在注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全市退休人员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通州区永顺镇试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建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社保所建立定点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近期劳动保障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