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失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费 >
郑州市失业保险费率下调
www.110.com 2010-08-16 16:10

  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今年我省阶段性降低包括郑州在内5市共计22个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费率。其中,以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76元计算,参保职工年内平均少缴99元失业保险金,且不影响日后待遇。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我市列入调整范围的地区包括:郑州市市本级、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郑州高新区、巩义市。由于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保险金当季申领人数、基金支出情况等不同,各地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调整期限也各不相同。其中,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为1%~1.6%不等,个人保险费率有1%下调为0.5%~0.8%不等;而调整期限也分别为9~12个月不等。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后,参保职工究竟能够享受到多少实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测算决定,2009年郑州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调整为13520万元。其中,以郑州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476元作为参照值计算,由于郑州减免期限是9个月,调整后参保职工个人今年可以少交99.3元,而企业可以少交198.6元。

  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论各地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幅度如何,都不会影响参保者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在方案出台前,各地参保企业和职工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多交部分可以冲抵下年度的失业保险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