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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5)
www.110.com 2010-08-16 16:01

  3.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筹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即把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集中到市,由市里统一安排。虽然比起以前统筹层次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是较低的,部分地区还实行县级统筹。[10]在许多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中央政府进行运作的。[11]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状况不平衡等原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失业保险发展极不平衡,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各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面并不平均。经济发达的地区,企业经济效益好,就业形势好,失业保险基金较多;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却严重不足,失业人员多,基金的支出也大,这种差异不利于统一制度和集中资金。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国由不同机构分散管理,资金分散,提高了管理成本,失业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这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更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运用。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抵御经济波动带来的失业影响的能力越强,社会保障的互济就越有保证。[12]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

  三、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否完善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一)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

  1.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的水平,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

  失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失业保险金的筹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适当的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才能维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而提高失业金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国家财政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企业缴费能力。在我国必须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失业保险金,实行个人缴费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当前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负担较重,还要承担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无力再缴纳过高的失业保险费用,面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劳动者个人承担相当一部分保险费用,同时提高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以保证资金来源。在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适度的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可以建立起多渠道的筹集方式。要不断调动劳动者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合理分配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负担比例,不断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社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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