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失业保险法 > 失业保险论文 >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6)
www.110.com 2010-08-16 16:01

  笔者认为,筹集失业保险金的方式应当多样化,可以考虑采取开征失业保险税方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以费改税,采取开征失业保险税的方式可以使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并对税收加强管理,使之真正起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笔者还建议,将我国失业保险费率按照不同的行业进行不同缴费标准,将对行业保险费用缴纳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起来,对统一费率做适当的修改,使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更加合理。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最低标准不能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家庭困难的失业人员,应提高失业保险发放标准,以维护社会稳定。

  2.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失业人数上升,企业对员工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要求越来越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难度会有所提高。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教育程度和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这部分劳动者工作层次较低,劳动力价值不高,而且面临着更容易失业的风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当强化其就业促进的功能,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广开就业门路,积极促进就业上来,更多重视促进再就业在失业保险制度中的功能。[13]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建立起规范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直接的就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又能提高整个国民素质和技能。因而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再就业服务的比重应当加大。[14]这种由政府直接出面,为失业者直接提供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以提高失业者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帮助失业者尽快就业为目的的计划,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基金资源,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各地区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将全国的劳动就业需求信息集中到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中,将劳动力配置到需要的企业部门中。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素质和劳动技能,还应当进一步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强化劳动力市场的整顿,为失业者提供比较全面的就业信息,并且对就业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即为失业者增加选择就业的机会,实现再就业,还能防止“隐性就业”现象的发生。

  3.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各项制度的监管

  对于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当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核查。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实行不定期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的收支状况,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作用,还要切实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的衔接和协作,防止一些人员在就业后,还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发生。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建立起失业保险人员信用管理体制,对于故意冒领、采用欺诈等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将其列入失业保险人员“黑名单”,不但要收回已经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而且还应当加大对其失业保险金的征缴比例,如果其再失业将不能全额领取保险金,而只能按照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领取,但应当以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为限。同时还可以考虑将失业保险的各项管理工作、资金的收支使用等行为,实行计算机全国联网管理,推广应用标准化、统一化的管理方式,以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和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科学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