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促进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
为了给建立并推行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创造更好的条件,促进其与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协调,国家还必须抓紧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配套改革:(1)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现行的国家公务员退休条件规定及待遇给付办法,难以有效地解决国家公务员失业后面临的问题。因此,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以保障失业人员的法定权益,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国家公务员失业期间,其医疗费用如何负担,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顺利推行,需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配合。国家要加快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应积极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公务员失业后,也应该实行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保证他们生病能得到及时医治。(3)建立完善国家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后,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充分保障公务员这方面权利,应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伤残保险制度,国家应制定出相应的、合理的法规或政策,对国家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伤残保险作出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公务员伤残后失业或失业后伤残的生活问题。(4)深化国家公务员住房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国职工的住房制度已取消实物性福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的分配政策,逐步推行职工住房个人所有化,这样可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推行奠定更坚实的基础。(5)改革用工制度,规范、完善“再就业工程”。国家要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灵活开放的用工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为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要总结近年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的“再就业工程”。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为失业公务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也应积极开辟力所能及的生产自救活动和就业渠道,为促进失业公务员再就业提供机会和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多吉才让著《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
2.郑功成著《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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