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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1990年5月18日,两德在签署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货币、经济、社会联盟的国家条约之后,实现了国家统一。尽管在极短的时间内确实将两个经济体融合成了统一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但这却为德国带来了激烈的震荡,首先集中体现在就业问题上。在统一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德国东部地区企业在成本、价格等方面的竞争中完全处于劣势,出现了经济严重衰退,失业无法避免。由于德国政府采取了统一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民主德国地区的企业被迅速私有化,形成了严重的失业问题。1990年底新加入的东部五个州失业人数已达64.2万人,失业率为7.3%。此后,德国政府加大了对东部地区的财政投入,而由此引发的两德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又加剧了失业(见下表)。 由于民主德国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结构性失业是德国失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此外,原有失业保险政策也使一部分劳动者不愿重返劳动力市场,这促使德国政府改革失业保险体系。

  德国1991—2006年失业情况一览表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1997 1998 19992000 20012002 2003 20042005 2006

  失业人数 2642 3186 37994160 40353473 3890 3849 35033127 31503486 4023 43884583 4279

  失业率(%) 6.67.9 9.5 10.3 10.1 8.8 9.8 9.7 8.8 7.9 7.9 8.7 10.0 11.0 11.1 10.3

  注:失业人数单位为千人。

  资料来源:刘跃赋、黄琳:《德国的失业保障研究》,载《德国研究》,2003(3)。

  分析:

  针对严重的失业问题,德国政府在统一后逐步对原有的失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对原有的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弱化消极的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方式,降低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严格给付条件,同时,通过立法和改革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将就业促进和培训作为失业保险机构的核心功能,以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实现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

  1.调整失业保险和失业补贴给付条件

  德国于1996年颁布《就业促进法》,其对失业保险和失业救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严格失业保险的申请和给付条件,以强化失业者的工作、求职意愿。如果一个失业者想得到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那么他必须接受职业介绍员介绍的“合适的职业”。而所谓候补资格就是说: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的一定时期内从事某项工作,并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即在失业前的3年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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