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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 1935 年,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由于经济原因而非个人过失导致失业的工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002 年,美国加入失业保险的雇员人数达到 1.27 亿人在册,几乎覆盖了全部领取工资和薪金的雇员。失业保险制度在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一、制度特点 ——— 联邦与州政府相结合的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同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老人、遗属、残疾人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和操作),它是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相互分工、协作的一种制度。联邦政府通过《社会保障法案》和《联邦失业税收法案》规定自己的职能,主要是对州政府的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州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与联邦政府相协调。必要时对州政府进行资金和技术上的援助,对失业信托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和投资。州政府则在联邦政府的框架要求下,颁布各州的《失业保险法》。根据各州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比例、就业状况确定各州失业保险税的税基、税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期限及金额等具体事宜。州政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举行听证会,为有关部门提供失业救济信息和资料)可要求联邦政府对其进行补贴。同时,州政府在无力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可向联邦政府借款,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一定归还。如果州政府连续两年欠债不还,全部欠款必须在第三年的 11 月 10 日前归还。否则联邦政府将逐年增加对该州雇主的税率,每年递增 0.3% ,以惩罚该州欠债不还。

  二、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美国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对雇主征收的工资税。《联邦失业税收法案》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雇主必须交纳失业救济税(工资税)。一是本年度或上一年度雇佣 1 个或 1 个以上雇员至少 20 周,或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任何一个季度向雇员支付了 1500 美元或 1500 美元以上;二是雇佣家政人员(如司机、保姆、私人护士、园丁)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任何一个季度向家政人员支付了 1000 美元或 1000 美元以上;三是雇佣农业雇员,在任何一季度向雇员支付 2 万美元或 2 万美元以上,或者在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的 20 周内至少有 1 天雇佣了 10 个或更多的雇员从事农业劳动。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 (7000 美元,税率为 6.2%) 。但由于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主享有 5.4% 的税率抵扣,因此,联邦政府的税率仅为 0.8% ( 6.2%-5.4% ),因而雇主为每个雇员年度交纳的联邦失业保险税仅为 56 美元。按现行的法案,该税率到 2008 年,将降为 0.6% 。各个州的计税依据和税率由各个州的《失业保险法》确定。失业保险税的税基从 7000 ~ 2.93 万美元不同,税率也从 1% ~ 10.095% 不等。 2002 年,联邦政府的失业保险税共筹集了 69 亿美元,州政府共筹集了 233 亿美元,这些资金全部存入失业信托基金。在该基金中,各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账户,记录各州的资金收支和运作状况。该基金统一用于投资联邦政府债券以确保利息收益。失业保险金仅限于支付失业救济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州根据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间支付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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