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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一、现行制度主要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

  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局部调整。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其主要内容是:

  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级政府还可以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范围。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于三个方面: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基金不足使用时,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省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调整本地的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地方管理,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遇期限的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领取期间就业的,尚未领取的期限可以保留。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以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如果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失业保险工作取得较快发展。参保人数从1998年(即《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前)的7928万人增加到2007年底11645万人,净增3717万人。累计为2500多万失业人员提供了失业保险待遇,其间还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280多亿元。年度基金收入从1998年的6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68亿元,年度支出从52亿元增加到221亿元。总体看,失业保险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失业保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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