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莱政办发(2008)7号
发布日期:2008-2-19
执行日期:2008-2-19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莱政发(2007)50号)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计发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1、养老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保障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人员,实行即征即保;被征地后,该村(居)人均农业用地不足0.3亩的整体参保。参保人数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征地面积、征地费用和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情况核定;具体参保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乡(镇、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确认。
三、基金筹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农民个人、村(居)集体、政府三方负担,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1%的比例缴纳。其中,参保农民个人按7%的比例缴纳,村集体按8%的比例予以补助,政府按6%的比例予以补贴。
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个人、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的,由个人和村集体缴纳。政府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从土地收益中据实列支。政府财政补贴资金通过市国土资源部门划拨。
2、按本意见参加养老保险时,未达到60周岁(不分男女)的参保人员需一次性缴足180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以上的参保人员,年龄每超出一岁,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递减12个月,最低补缴60个月,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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