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基金应当与物价指数相挂钩
在实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下,构成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社会保险税将会进入到个人帐户,那么在个人帐户中积累的基金就会面临着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通货膨胀,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就会存在发生贬值的危险。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必须物价指数挂钩,以保持领取者的实际购买能力。
(二)防止社会保险税的转嫁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是供过于求,而社会保险税又是以职工工资为计税依据。因此,企业为了把由社会保险税所产生的成本降至最低,就很有可能将所负担的社会保险税通过压低工资的形式转嫁给职工,从而导致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减少,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三)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对社会保险的开征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
理论上来说,税收的缴纳既然是一项公民应尽的义务,并由国家强制执行,那么它就应该面向全社会征收。但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应变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样的社会保险税的缴纳在富裕地区可以承受,而在贫困地区不一定能够承受,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税在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征。所以社会保险税在我国将会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只能面向城镇征收,或是开征时对城乡进行区别对待。
(四)应积极开拓除社会保险税以外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渠道
根据国际经验,社会保险税应当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就我国现有国情来看,社会保障所需的基金远不是社会保险税能够满足的,还必须通过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行筹措。例如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这部分税收用于补贴社会保障计划。这一措施不仅拓宽了社会保障筹资的基础,而且也体现了收入再分配的明显作用。除了税收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减持、转让、变现国有资产,甚至还可以考虑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填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
(五)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法制化问题
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其形式与内容必须通过法律规定下来,为此税的开征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平台,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为最终实现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迈出最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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