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2)
www.110.com 2010-08-13 17:19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在参加、组织、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机构的设置,社会保险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范围、项目、待遇、享受资格,保险金支付,社会保险审计与监督以及各单项社会保险制度等等。社会保险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既可以作为劳动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也可以作为与劳动法并列的法律部门。
(二)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
虽然各国的法律体系、社会制度、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不同,保险法的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保险法律法规不尽相同,但直接规范商业保险行为的法律按照不同的规范对象,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前者是以商业保险的经营者为规范的对象,后者则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为规范的对象。保险业法通常包括保险组织法、保险经营法、保险监管法以及保险中介人法等。保险合同法按照保险标的或风险的不同,一般有人身保险法、海上保险法、财产保险法等等。除此之外,出于维护某些公共利益的需要,某些社会或经济活动的组织经营者必须为这些活动的参与者提供法律规定的保险保障,即强制保险。有关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通常并不以单独的立法形式出现,而是被包含在其他相关法律之中。强制保险法既不是以商业保险的经营者为规范对象,也不是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为规范对象;而是以相关社会经济活动及其组织经营者为规范对象的。强制保险法不像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可以自成独立的体系。强制保险法的一部分仅属于强制商业保险,例如汽车所有人的第三者责任险,仍属于保险法调整的范围;另一部分则属于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则是独立于保险法的一个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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