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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
www.110.com 2010-08-13 17:19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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