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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社会保险怎么办理?
www.110.com 2010-08-13 17:19

  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发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首先,按照有关的规定,因“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是指因“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而不是指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专门对“保险”作了解释)。

  其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我国《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说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不论劳动者是否提出请求,用人单位都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不过,虽然劳动者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因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没有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了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了实际的诉权,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社会保险待遇。此时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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