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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及适用范围
www.110.com 2010-08-13 16:49

  2007年12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郑功成委员说,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明确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在的法律草案写的是“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在任何国家都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劳动者的福利权益,现在不旗帜鲜明地写上去,难以理解。所以,我们要明确这部法律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对象应该明确是劳动者,从国际上来看社会保险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开始是保护受雇佣的劳动者,后来扩展到全体劳动者(包括农民)。立法宗旨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法的覆盖范围有两种方案:一种是五险合一,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一样的。一种是分险确立。现在的草案是分险确立的,分险规范有一定的道理,如个体工商户要参加所有的保险可能负担不起,但是工伤保险是必须参加的,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可能另行规定,但其他险种却应当纳入统一规范。

  贺铿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强化城乡协调、公民平等这样一个立法原则。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存在城乡差异问题,城市居民中又有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等,但是在基本保险方面,我认为应尽可能超前地考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所有的公民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我觉得应该着眼于解决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在扩大覆盖面方面,应该考虑得更多一些,要尽可能使农民、农村纳入到保险的范围之内。过去大家有一个意见,社会劳动保障部不要只是一个城市社会劳动保障部,应该是包括城市和农村的社会劳动保障部。我们的社会保险法也应该是包括城乡人民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所以,在进一步的修改中我建议要考虑这个问题。

  乌日图委员说,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部法最基本的依据是宪法,这一点在第1条中已经表述了。但是作为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内容,在这里体现得还不够充分,有以下几方面:1、应该更加明确地提出在社会保险中政府的责任是什么,我认为这一条表述的不够。在有些条款里,比如第5条中讲到,国家筹集资金,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但这些定位不准确。在目前实行的五项社会保险中,从制度上讲还没有一项具有明确的政府财政的资金渠道,都是单位和个人缴费。倒是这几年实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里明确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要为每一个农民拿多少钱,这是一种制度安排。当然在城镇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当中,比如在养老保险当中,当遇到有些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关闭、资源枯竭等特殊情况下,这些年中央财政确实拿了一笔钱,但是这种拿钱的方式并不是系统的、制度性的安排,而是救济性的、临时性的出资。社会保险是国家承担基本责任的保险制度,是保证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获得的基本权利,不是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和具体的制度安排。2、草案关于个人应该获得的权利和义务讲的也不是很清楚。首先范围就不是很清楚。按照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要享受社会保险,尽管社会保险在我国是从城镇企业职工开始建立的,农村也是在这几年才开始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从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调整的范围一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说是城乡居民,目前还没有覆盖的要提出目标、但在法律和制度上要一视同仁。但是在本草案中可以明确地看出这些方面不是非常明确。比如第3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项社会保险,实际上基本养老保险在国务院的文件里讲的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来在实施当中逐步扩展。基本医疗保险是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第3条把城镇职工拿掉了,叫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显然这是全社会的制度。但是第4条又出现了“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显出现了矛盾。作为法律,不能跟着现行政策走,按不同的人群确定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统一。3、关于管理体制,由于现行管理体制把劳动者分为不同的范围,即劳动、人事分别管理,这样一种体制不统一的情况也反映在这部法里。刚才说到各项保险的参保范围也很乱,不只是参保范围,还包括基金的收缴、基金的管理等,都暴露出了体制不顺的痕迹。目前正好面临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我们期望着包括在社会保险这个领域里尽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也许下一步二审、三审的时候这个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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