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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层次体系的重构
www.110.com 2010-08-13 16:31

  社会共同责任本位已经成为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险理念。在养老保险方面,世界银行所倡导的三支柱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社会共同责任本位思想,已越来越多地被广大国家所接受。但是,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构建三支柱体系时,国家、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划分,在各国是不一样的。中国在构建自己的养老保险体系时,既要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以免少走弯路,也要注意考虑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反对照抄照搬。

  笔者认为,从长远看,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按照三支柱的模式进行重构,才能应付日益严重的养老形势。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强制保险,由国家承担兑现责任;在职业年金方面,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实行商业化的运行,国家不承担兑现的责任,但负责监管;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方面,主要由个人承担责任,国家提供税收、信贷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一)外国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

  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其主要特征是低水平和广覆盖。

  所谓低水平,是指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较低,仅能保持人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多为30%左右。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国的替代率大致在23-40%之间。1《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规定的标准为40%。各国所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之所以这么低,一是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因为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国家财政需要予以支持,承担财政最后兜底的责任,这部分的替代率较低,国家的财政负担才能较轻;二是可以降低单位的缴费费率。无论是采用企业直接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的方式,还是企业以缴税的方式上缴财政,再由财政支付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高低,都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国际上一般认为,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率达到工资总额的30%,就有可能影响其市场竞争力。由于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中一般要承担缴费的义务,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设计得比较低,企业的缴费负担就可以减轻。

  所谓广覆盖,是指国家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所涉及的人群范围应当尽量宽泛,以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与公平性。养老问题涉及人权,而基本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基础。每一个人,不会因为其身份、贫富、学识、工作等的不同而在养老问题上有差异。因此,国际上很强调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应当尽量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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