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由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最早的养老社会保险起源于法国。1669年,法国制订了《年金法典》,规定对不能继续从事海上工作的老年海员发给养老金。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法最先出现于德国。1889年5月24日, 德国国会通过了《老年保障社会保险法》,该法于1891年1月1开始生效。继德国之后,西方各国相继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缅甸、泰国等,也先后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注:如1993年第17届大会通过的《工商业或自由职业、受雇佣人及厂外工人与家庭用工的强制性老年保险公约》(第35号),1952年第35届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第五部分“养老金”,1980 年第66届大会通过的《老年工人建议书》(第162号)。)。
中国自建国初期创建养老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 次政务会议通过)奠定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此后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十年动乱结束后,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涉及养老保险的补充、修改规定,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等(注:还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5月2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年10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1月4日)等。)。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改革阶段,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颁发或转发了涉及养老保险改革的文件,如劳动部《关于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0月18日)等(注:还有国家体改委、民政部、劳动部《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1991年4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年6月26日), 农业部《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1992年12月14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3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 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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