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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历史债务的由来
www.110.com 2010-08-13 16:31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乃至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体项目。国家设立养老保险,旨在通过国家强制,使人们在在职期间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领取养老金的资格或者将养老保险费储备起来,以便在退休以后,能够从养老保险机构领取替代工资收入的退休养老金,使得人们在老年时能够保持与在职期间基本相同的经济地位和在没有大的经济顾虑的状态下生活。国家设立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将人们老年时的生活风险分散在一生中比较长的就业阶段,使老年人能够自尊、体面地度过人生的最后阶段。在农业社会,人们依靠家庭养老,即“养儿防老”;在工业化社会或者正在建立工业化社会的国家,由于家庭养老功能在逐步弱化,难以以至于无力承担养老责任。于是,为人们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就成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之初的1951年,就在劳动保险条例中对职工的养老保险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一般工龄满25年,女职工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者可退休养老;退休后由劳动保险基金按照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退休养老金,替代率为50%-70%,直到退休者死亡。制度实施到195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万,集体企业的职工2300万,占全国职工总数的94%。[1]在此期间,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劳动保险基金由企业提取,由国家统一筹集,统一调剂使用。

  “文化大革命”开始,劳动部受到严重冲击,到了1970年劳动部被撤消,期间,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调剂使用制度也停止实施。1969年,财政部颁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工作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这一文件将包括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劳动保险的统筹调剂方式改变为由职工所在企业为职工提供保险的做法。自此,职工退休养老成了企业自己的事情,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国有企业开始改革之时。

  企业办养老保险的实践表明,改革以前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由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列支,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是一种极大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供给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企业职工的退休经费是企业年度经营成本的开支项目,当年所有职工的退休养老费用从当年生产收益和财政收入中支付,所以是一种没有任何积累的现收现付财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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