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医疗保险 >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
www.110.com 2010-08-12 16:46

  关键词: 工伤保险/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补充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合理地填补工伤所带来的损害,尤其是如何确定工伤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适用关系,意义重大。在我国,采用“补充”模式不失为合理的选择,即由工伤保险提供主要的赔偿来源,同时保留受害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将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来源,并以工伤职工所受的实际损害为最高限额,从而实现填补工伤职工全部损害的目的。

  工伤事故是工业社会最先发生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中工伤损害填补机制由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如何协调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并充分发挥各制度的功能,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稳定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在得以长足发展的同时,伴随出现了大量的工伤事故。如何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以及如何合理地填补其所生之损害,已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及未来发展,提出相应的立法对策和建议。

  一、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比较

  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世界各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这些不同的损害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尤其是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适用关系? 这些问题“不但在法理上饶有兴趣,而且关系当事人(劳工、雇主或其他加害人、劳工保险局) 之利益至巨,实有研究价值”。(1)由于这一问题涉及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需要对各种补偿或赔偿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实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下面就现代各国在处理这一问题上的模式做基本阐述。归纳言之,主要有四种基本类型:

  (一) 选择(election) 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即要么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要么选择工伤保险给付。此种模式蕴含了以下两个要点:其一,在两种赔偿来源之间,受害雇员有选择的权利;其二,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除,即一旦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不存在两种方式同时适用的可能。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 这一模式最大的优点就是从表面上看对受害雇员十分有利,赋予了雇员充分选择的自由。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