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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伤保险条例
www.110.com 2010-08-12 16:53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乡(镇)村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待本市出台具体规定后实施参保。

  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费率按市政府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三、职工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应于15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管辖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职工或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时限为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举证或未提出相反证据的,视其对职工或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无异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六、在《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工伤,企业、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重新认定和处理。

  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含职业病,下同)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其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申请复查鉴定的,需在伤残等级鉴定1年以后,不满1年的不予复查。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省级再次鉴定等级高于原等级的,其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鉴定等级不变或降低的,其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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