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表一)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表二);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
二、个人基本信息采集
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表三) 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表三)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
三、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表七)、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104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四、基金收缴
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时点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
五、个人账户
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
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六、人员增减
对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当发生人员调入、调出、退休、死亡等增加或减少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日至月末期间,由单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八)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九),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 上一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下一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相关文章
-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程序
- ·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 ·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
- ·转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
- ·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
- ·武汉: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新《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6月1日起施行
- ·解读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 ·北京67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变更
- ·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
- ·沈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将调整
-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新内容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新问题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
-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 ·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 · 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 ·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
-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
-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新问题
-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监督新内容
- · 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 医疗保险基金的保管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