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支付80%。假设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都得到了完善,“在一个年度内,农民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他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也有这条规定。
据国家卫生部调查数据显示:2006年,卫生部门综合医院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128.7元,比上年增加1.8元,增长1.4%;出院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4 668.9元,比上年增加7.4元,增长0.2%。货币需求理论表明:货币的需求不仅有交易动机,而且有预防性动机。如果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也没有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农民工虽然不富有,但为了支付未来突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且不说储存数万元,至少要保证持有足够支付自己一次住院费用的存款。以2006年全国出院者人均住院医疗费用4 668.9元计,如果农民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就不需要预留这么多钱,只要预留其中的15%就可以,即预留自付部分700.3元。也就是说,通过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每个农民工可以减少为未来可能治疗疾病储蓄的货币需求大约3968元(4668.9-700.3=3968.6元),假设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1.2亿,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为19%(12.61%+6.39%=19%),目前农民工总人数以2亿计,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人数为3800万人。与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相比,参保人数增加8 200万,减少为未来可能治疗疾病储蓄的货币需求3 253.76亿元(8200万×3968=32537600万元)。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用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坚持个人不缴费的前提下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不会减少农民工的可支配收入,却可以减少其货币需求,因而可以降低其储蓄倾向,以致扩大消费需求可达3 253.76亿元。如果农民工个人也缴纳医疗保险费,而且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在这种情形下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的可支配收入尽管有所减少,保障水平却会大大提高,可以断定因此而扩大的消费需求肯定超过3 253.7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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