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现决定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保险基金当年节余率超过15%的,市政府应适当下调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人员”修改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在市外参加或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市医疗保险”。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修改为“按缴费基数的7.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5.8%”;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按缴费基数的11.5%×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修改为“按缴费基数的11.5%按月缴交”;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六)项的“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修改为“由本人按缴费基数的7.8%按月缴交”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0.8%”修改为“0.6%”;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0.6%”修改为“0.4%”;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0.5%”修改改为“0.2%”;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保险费按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生育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按月缴交;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个人缴费的由本人缴交,其他人员按其缴费渠道缴交。
九、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社会保险机构对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建立社区门诊统筹基金和调剂金,从每个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一部分费用进入参保人选定社康中心所在的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划出1元作为调剂金,用于选定社康中心结算医院之间的医疗费用调剂;每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的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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