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医疗保险 > 学生医疗保险 >
2009级学生医疗保险指南
www.110.com 2010-08-12 16:21

  根据近年来的社会调查,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和危重疾病的发生概率在年轻人中呈逐年上升趋势,且社会医疗费用每年将有10%-15%的上涨幅度。由于上述现象的发生往往造成高额赔偿和高额医疗费用的发生,所以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通过分析,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主要面临如下问题:

  l、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未知因素;

  2、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增大了学习压力;

  3、活泼好动,思维活跃,不确定因素多;

  4、生活节奏加快;

  5、饮食结构及食品卫生问题;

  6、止处于成长阶段,无经济收入,在发生伤害和医疗保障需求时完全依赖家长担负。

  一、学生医疗保险相关参照文件

  为保障广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如下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及其配套规定;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31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51号);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14号);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7号)。旨在做好学生的医疗和安全保护工作,减轻学校和学生的经济负担。

  二、社保和商业保险互相补充,提高保障水平

  由于目前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具有的“广覆盖、低保障”特点,造成参保学生发生的意外及疾病医疗费用仍有较大比例需要个人自付。为了给学生提供更好的保障,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互补,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学生在发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危重疾病时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解除后顾之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