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一项取之于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专项基金,保证和解决了城镇职工看病难的状况,有效维护了参保职工的利益。加强对医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对于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维护国家、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结合审计工作实践,笔者就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审计策略,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县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内容
(一)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情况
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医疗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内容包括基金缴费基数的认定、缴费比例、参保的实际人数以及地税部门代征情况等。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保险基金征收部门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延压基金收入等问题。
2、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基金收入,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账外资金的问题。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二)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结余额,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医疗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财政部门、医保管理部门、其他单位以及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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