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证基金合法使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深圳市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证基金合法使用,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以做假记单、假发票、假病历、假处方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等手段,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擅自将分支或者协作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提供划卡记账服务的;
(三)将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其他用品记入医疗保险账内的;
(四)将应由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记入社会医疗保险账内的;
(五)多记多收医药费用的;
(六)利用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七)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
(八)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参保单位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为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的;
(二)为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开具虚假证明的;
(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参保人及其他人员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参保的;
(二)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就医的;
(三)持他人社会保障卡冒名就医的;
(四)利用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医疗照顾政策,超量配药,并转手倒卖,非法牟利的;
(五)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的下列违规行为向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举报:
(一)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包括被举报人、举报事实、相关材料;举报事实应当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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